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2.518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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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国务院
- 发文字号:国发〔2023〕17号
- 公布日期:2023.10.21
- 施行日期: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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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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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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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类: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3年10月21日
2023年10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发挥好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新疆在国家全局中的战略定位,把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打造促进中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构建新疆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服务“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助力创建亚欧黄金通道和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为共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充分发挥新疆“五口通八国、一路连欧亚”的区位优势,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营商环境优良、投资贸易便利、优势产业集聚、要素资源共享、管理协同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79.6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乌鲁木齐片区134.6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30.8平方公里;含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2.41平方公里),喀什片区28.48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3.81平方公里;含喀什综合保税区3.56平方公里),霍尔果斯片区16.58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1.95平方公里;含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3.61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二)功能划分
乌鲁木齐片区依托陆港空港联动发展区位优势,加强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重点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纺织服装业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创意、金融创新、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打造与中亚等周边国家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喀什片区依托国际贸易物流通道优势,做大做强外向型经济,重点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制造、电子产品组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推动进口资源落地加工,积极培育国际物流、跨境电商等现代服务业,打造联通中亚、南亚等市场的商品加工集散基地。霍尔果斯片区依托跨境合作及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等优势,重点发展跨境物流、跨境旅游、金融服务、展览展示等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特色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产业,打造跨境经贸投资合作新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