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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8.5077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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