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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4.5180598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31号)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3年10月19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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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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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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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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