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2.5181131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总体方案,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